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启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艺春。
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启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自始自终在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被上诉人也是知道确认的,补充协议中也明确载明了上诉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金甸大厦,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就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之前闸北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上诉人为被告的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对发包方所在地有争议。上诉人所提供的绿化工程补充协议中载明了上诉人的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且上诉人的税务登记证也注明了上诉人地址为闸北区中山北路XXX号。上述证据表明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既是双方合意确定的发包方所在地,又是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发包方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