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辛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水,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曾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勤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年超与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年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年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年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