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张国莲,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李河,男,1954年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王凤文,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河与被执行人王凤文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国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国莲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张国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刘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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