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李某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李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颜(系李某4次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李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李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李某7(系李某9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李某8,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岩(系李某8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慧,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8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通知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5、李某6、李某7,原告李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颜,被告李某8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岩、闻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李某8立即返还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车库和被其卖掉的现代商城XXX幢X区XX室、XX室门面房售房款35万元,合计折价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李某8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05年10月28日,孙某某在新沂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现代商城XXX幢X区XX室、XX室门面房由李某8继承。遗嘱订立后,因李某8对孙某某态度越来越坏,最后达到虐待地步,将自己在徐州的住房出售后,直接住进孙某某在现代商城的住房,还擅自处置门面房,孙某某为此十分寒心,于2013年3月4日在新沂市公证处重新办理一份遗嘱公证,指定将其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由孙子李某1继承。孙某某去世前,将第二份遗嘱交给李某1保管。2020年,李某1与李某8因房产继承发生争议,为此提起诉讼。 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诉称:对李某1要求根据遗嘱继承孙某某房产无异议,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不放弃财产继承权。 李某7诉称:案涉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和被其卖掉的XXX幢X区XX室、XX室门面房均系拆迁置换而来,其中8万余元差价款系李某8缴纳。孙某某不应该把房产遗赠给李某1,且李某1未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遗赠。李某7作为已去世李某9之子,要求代位继承两处房产七分之一份额。
被告辩称
李某8辩称:一、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现代商城XXX幢X区XX室、XX室门面房系孙某某、李某8共有房产,李某8占90%份额。首先,两处房产系2003年老房拆迁置换而来,而被拆迁房屋住宅面积89.55平方米、营业房面积22.77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造时,所有姊妹均已成家,只有李某8与孙某某共住,建房资金来源于母女两人投资,其他子女分文未出。其次,由被拆迁房屋置换的住房和门面房时,需要找差价8万余元,该款也系李某8缴纳。2014年,孙某某出售门面房得款30万元,除6万元用于孙某某在徐州治疗费用外,其余24万元已被李某6拿走。再次,回迁房交付后,李某8装修后与孙某某共同入住,无任何人出面阻止,也无任何人主张权利,直到2021年李某6抢房,社区调解时李某1仍未将公证遗嘱拿出。李某8直至2021年3月李某1起诉后才得知其手中有一份公证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李某1持有的是一份遗赠协议,其未在孙某某去世后六十日内主张权利,该遗赠协议应视为无效。最后,2005年10月28日,孙某某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李某8继承后,李某8一直按照遗嘱履行赡养义务,直至孙某某2018年2月23日去世,后又出资办理孙某某丧葬事宜。如果李某1持有遗嘱,为何要隐瞒多年,直至2021年才拿出来?二、孙某某与其夫李某10两人夫妻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相互不过问对方。之前李某10位于搬运公司宿舍楼拆迁,拆迁款被李某6拿走后,李某10一人在外租房生活,最后在出租房去世后才被房东发现。三、即便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有孙某某份额,但孙某某在2005年订立遗嘱时已完全放弃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属于李某8所有。综上,请求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庭审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且有李某1提交的2013年3月5日公证书、不动产权情况表、拆迁协议书,李某8提交2005年1月28日公证书、缴费票据、门面房售房协议及房屋所有权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孙某某与李某10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七名子女,分别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6、李某5、李某9、李某8、其中李某9于2002年去世,有子李某7,而李某1系李某6之子。李某10于2001年去世,孙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去世。孙某某原居住老房有住宅89.55平方米、营业房22.77平方米,拆迁后需缴纳8万元差价才置换成现代商城XX幢X单元XXX室住宅、车库及现代商城XXX幢X区XX、XX室营业房。上述安置房上房后,均登记在孙某某名下。 2005年10月28日,孙某某在新沂市公证处订立遗嘱,主要内容如下:“女儿李某8对我抚养、孝顺、照顾周到,在我去世后,故将两处房产属于我的部分交由李某8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丧葬事宜由其负责办理,两处房产为:现代商城XX幢X单元XXX室、现代商城XXX幢X区XX、XX室”。2013年3月5日,孙某某又在新沂市公证处重新订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在现代商城有两处房屋,一处是现代商城13幢1单元101室住房、一处是现代商城XXX幢X区XX、XX室门面房。以前我办过遗嘱公证,将这两处房屋给女儿李某8继承,现因女儿是人家人,李某8对我越来越不好,我改将这两处房产我所拥有的部分在我半年之后,给我孙子李某1一人单独所有”。2014年,孙某某将现代商城XXX幢X区XX、XX室以35万元出售给房德虎,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孙某某去世前,已将2013年公证遗嘱交给李某1。孙某某去世前后,现代商城XX幢X单元XXX室住房一直由李某8居住使用。2020年,李某6、李某1、李某8因现代商城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孙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两份遗嘱均系孙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但两份遗嘱处分的财产相同,应以孙某某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即2013年3月5日公证遗嘱。李某1作为孙某某孙子女,非孙某某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013年公证《遗嘱》实为遗赠,应按照遗赠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争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X幢X区XX、XX室营业房虽为遗赠标的物,但孙某某已在生前出售他人,视为孙某某对遗赠相关内容的撤回,故李某1要求李某8返还门面房出售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李某1诉称孙某某已在去世前向其交付公证遗嘱,而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幢X单元XXX室住房在孙某某去世前后一直由李某8居住使用,现无证据证明李某1已在孙某某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也无证据证明其在两个月内向相关房产占有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李某1持2013年3月4日《遗嘱》要求李某8立即返还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XX号楼X单元XXX室住房、车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遗赠纠纷,关于孙某某遗产的处理,其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0670元,由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