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佳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刘明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司佳奇与被告刘明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司佳奇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司佳奇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佳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佳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