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丛恒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保全人:刘志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丛恒阳与刘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丛恒阳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价值220216.98元。2021年7月7日,丛恒阳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刘志海名下银行存款至220216.9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