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三股流经营所。
被执行人伊春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文化委2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兴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春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伊春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8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