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
负责人:王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广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冲突,该通知仅仅是内部文件,其法律效力远不及法律,在二者出现冲突时,应适用法律的规定,即按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广电公司住所地为辽源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隶属辽源市龙山区。一审法院依照本院《关于对龙山区人民法院部分案件指定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通知》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