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庄延周,男,汉族,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刘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铁与被执行人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75元。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4月29日、5月18日、6月17日、7月14日、8月13日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大勇银行存款13400.78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大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地产登记信息。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5、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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