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江源分理处,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潮,员工。
被执行人:张革辉,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徐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徐斌,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张桂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羊群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彭云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崇州市崇阳镇豪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革辉,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江源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革辉、徐洋、徐斌、张桂愿、羊群芳、彭云成、成都搏锐工贸有限公司、崇州市崇阳镇豪阳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革辉、徐洋名下位于崇州市房产、崇州市房产、崇州市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桂愿名下位于崇州市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张革辉、徐洋名下位于崇州市房产、崇州市房产、崇州市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张桂愿名下位于崇州市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