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林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林平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林平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1218.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603执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闫 长 军

审 判 员 铁 成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秀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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