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守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玫瑞·哈比,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比·西达提汉,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江·巴克拉洪,水磨沟区泽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守纪因与被申请人玫瑞·哈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胡守纪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与玫瑞·哈比自2016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先由我出资,二人共同从事销售减肥产品的微商事业。在赚取一定利润后,二人又转行共同进行河北聚汇商贸有限公司“奢悦”品牌化妆品新疆代理业务,因代理业务需要,我与玫瑞·哈比资金往来频繁。我在二审期间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我共计转出资金6,011,061元,我转出资金额远远超过一审中玫瑞·哈比声称的向我转入的3,963,924.25元,不当得利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我向玫瑞·哈比转款3963924.25元,在扣除相关货款费用后,我有128万元的不当得利,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说明扣除货款的事实和依据,做出上述认定的依据明显不足,二审法院对此问题也没有经过调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两级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本案事实是我与玫瑞·哈比基于恋爱的特殊关系,合伙经营“奢悦”品牌化妆品,对合伙期间的成本投入、利润分配(如有)等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所致,故本案案由应为合伙纠纷。合伙期间,我不仅将玫瑞·哈比转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奢悦”品牌代理上,还自行筹措、借贷大量资金用于经营,我对上述资金保留追索权利。三、二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开庭传票上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判决书列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样,二审法院并未向我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剥夺了我申请回避的权利。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只有审判长一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另外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出席,而本案并不属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以上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综上,我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玫瑞·哈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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