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5号。

负责人:刘德波,片区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野旭,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杰,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兴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德物业公司)与被告姜兴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德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兴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汇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兴友支付截止2020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6091.60元、滞纳金10827.48元,合计46919.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姜兴友承担。事实和理由:姜兴友所有的房屋位于正黄金域首府13-4-4号,产权面积435.90平方米。2015年12月17日,汇德物业公司与姜兴友经协商签订《金域首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计收标准为高层电梯住宅1.65元/月/㎡,商业一楼2.5元/月/㎡,其余商业1.8元/月/㎡,住改商业主房屋2.5元/月/㎡;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月应交费总额的5%每天收取滞纳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汇德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姜兴友作为业主之一,接受了服务,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但姜兴友从2016年6月1日起便拖欠物业管理费。汇德物业公司多次催收,至今仍拖欠不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姜兴友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兴友系“正黄金域首府”小区13-4-18号业主,房屋面积为435.90㎡,系商业用房。2015年12月17日,汇德物业公司(甲方)与姜兴友(乙方)签订《金域首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实行乙方按季交或年交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5日内向甲方交纳下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计收标准为高层电梯住宅1.65元/月/㎡,商业一楼2.5元/月/㎡,其余商业1.8元/月/㎡,住改商业主房屋2.5元/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或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超过半年还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将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继续追缴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追缴相关费用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等);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月应交费总额的5%每天收取滞纳金等。合同签订后,汇德物业公司即对小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姜兴友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未交物业费,共计欠费36091.60元。汇德物业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审理中,汇德物业公司确认姜兴友已缴纳10199.80元,尚欠25891.80元,并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汇德物业公司举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复印件、《金域首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催缴通知书、申请说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汇德物业公司与姜兴友签订的《金域首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本案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汇德物业公司据此向姜兴友主张物业服务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汇德物业公司对姜兴友所有的商用房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应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姜兴友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负有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汇德物业公司请求姜兴友支付尚欠物业费25891.8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汇德物业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尊重。姜兴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姜兴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891.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姜兴友负担324元,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负担162元。此费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已垫付,姜兴友应负担的324元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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