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孔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魏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审理经过
我院执行孔付华、魏聪、王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0)豫17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王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其中,被执行人王志强已履行全部义务,其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仅有少量存款。 2、证券机构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孔付华、魏聪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三、通过线下调查方式,对孔付华、魏聪住所地调查其名下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无收益类保险可供执行。 四、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告知我院刑事审判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孔付华、魏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光璞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郭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