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尚禄与剑河县和兴米粉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剑河县和兴米粉加工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2020)黔2629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剑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货款,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完毕,执行费已上交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222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6月29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