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永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日9时50分,被告人王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兰州市内出发行至G22青兰高速公路兰州东收费站时被查获。经鉴定,王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沟河高速公路大队办案说明、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甘公交(2019)358号关于明确各支队高速公路管辖路段的通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斌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斌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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