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延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马庆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延君与被告马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马延君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延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马延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