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海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范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海舰与被告范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海舰撤回本次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任海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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