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海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范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海舰与被告范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海舰撤回本次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任海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