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玉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谭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309692594K
法定代表人:周宏
住所: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俊、李斯婷(实习),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玉珠与被告昆明市西山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都市时报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谭艳,被告都市时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俊、李斯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玉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8333.9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教师聘用协议》,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为兼职教师担任小主持人课程教学工作,被告按双方协议课酬标准向原告支付课时津贴,每月月末结算,次月23日前发放,每个课时为60分钟,协议亦对课酬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解除事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但2020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任课教学班组中发表《严正声明》单方宣布原告不再担任课程教学及教学主管,也拒不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38333.9元的课酬,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都市时报培训学校辩称:一、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劳务报酬是其本人提供劳务的报酬,还是包含其他授课教师的劳务报酬?二、被告已经按约支付所有的劳动报酬,这个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是每个月都是由原告自己来汇总整个课程的情况,以及课时报酬,然后会得出当月应发的课时报酬是多少总额,这个表发给被告的管理人员之后,被告每个月都是按原告自行汇总的课酬总额全额支付,故被告已支付了所有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的情况。三、本案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私自以被告的名义,开设了类似的培训机构,包括康贝尔金贝幼儿园,月光宝盒幼儿园,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同时原告也是教学管理混乱,多次被家长投诉并引发退费,故被告才发出了严正声明,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保留诉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原告周玉珠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都市时报培训学校签订了《教师聘用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兼职教师担任小主持培训课程的教学工作,甲方按双方协议课酬标准向乙方支付课时津贴,每月月末结算,次月23日前发放,每个课时为60分钟,协议课酬标准如下:1、招生奖励、税费、物管费等现金支付的成本,由甲方双方平摊;2、除去现金支付的成本外,剩余学费的一半支付乙方教学团队课酬;3、双方共同举办的活动、展览等,现金支付的成本由双方平摊;4、乙方教学团队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协议还就双方权利义务、解除合同情形及条件进行了约定。
原告周玉珠在与被告都市时报培训学校管理人员朱鸿英的聊天记录如下:
2019年6月26日
朱鸿英
周玉珠
周老师,你要尽快把课时费分解发放的名单给我
收到
2019年6月27日
发送2019.3-4月时报工资名单.doc内容如下:刘瑞云课时费5000元、陈钢课时费5000元、黄丹梅课时费5000元、田晔课时费4070.4元,共计19070.4元
2019年7月19日
发送2019年4-5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周末班课时费合计16162.8元
周老师,普通班课酬16162.8元,特价班800元,总共16962.8元
发送2019.4-5月教师工资分配.xlsx内容如下:刘瑞云课时费5000元、陈钢课时费5000元、黄丹梅课时费5000元、田晔课时费1962.8元,共计16962.8元
2019年8月13日
2019年8月19日
发送2019年5-6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周末班课时费合计12335.6元
发送2019.5-6月教师工资分配.xlsx内容如下:刘瑞云课时费5000元、陈钢课时费5000元、黄丹梅课时费2335.6元、共计12335.6元
周老师,这是9月份要发的课酬,总数是12335.6元,哪一个名下放多少,请分好以后于下周五前返给我。
2019年9月17日
2019年9月22日
发送2019年7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暑期班课时费合计14664元
6-7月课时费:刘瑞云5000元、陈钢5000元、黄丹梅4664元,共计14664元。
周老师,这是7月暑期班的,请按照之前你提供的工资卡,分配好以后,于本周内返给我。
2019年10月11日
2019年10月11日
发送2019年8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暑期班课时费合计8656元
刘瑞云5000,黄丹梅3656
周老师,8月份的课酬,麻烦尽快分解给我
2019年11月12日
2019年11月14日
发送2019年9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周末班课时费合计21699.2元
9月课时费:刘瑞云5000元、陈钢5000元、黄丹梅5000元、田晔5000元、陈细美1699.2元。
周老师尽快分配好哪张卡发多少之后,反馈给我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2日
发送2019年10-11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周末班课时费合计21625.4元
刘瑞云5000元、陈钢1625.4元、黄丹梅5000元、田晔5000元、陈细美5000元
请分解好以后,于1月2号反馈给我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2月10日
发送2019年11-12月课时费表格显示小主持周末班课时费合计5200.8元
刘瑞云5000元、黄丹梅200元共计5200元
周老师,请尽快分好卡发给我
这是11-12月的,有些班级没有满4周,所以有些班级还没到发的时间
被告都市时报培训学校发放到案外人刘瑞云、陈钢、黄丹梅、田晔、陈细美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工资如下表:
姓名及账号
刘瑞云工行1535
陈钢工行8043
黄丹梅工行6629
田晔工行2901
陈细美工行3501
合计
所属月份
2019.3-4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7.15
5000
5000
5000
4070.4
19070.4
所属月份
2019.4-5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8.22
5000
5000
5000
1962.8
16962.8
所属月份
2019.5-6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9.20
5000
5000
2335.6
12335.6
所属月份
2019.7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10.22
5000
5000
4664
14664
所属月份
2019.8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11.22
5000
3656
8656
所属月份
2019.9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19.12.20
5000
5000
5000
5000
1699.2
21699.2
所属月份
2019.10-11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20.1.15
5000
1625.4
5000
5000
5000
21625.4
所属月份
2019.11-12
实发月份及金额
2020.2.21
5000
200
5200
合计
40000
26625.4
30855.6
16033.2
6699.2
120213.4
本案庭审后,为查明案情,本院通知案外人刘瑞云、陈钢、黄丹梅、田晔、陈细美、陈娟、申伊妮、孙悦、崔梦叶、刘萱提交与本案有关的情况说明及各自身份证复印件,该10人除田晔外,均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原告统一收集后交至本院,经质证,原告对9份《情况说明》均无异议,被告以举证期已过,且庭审已结束为由不予质证,并认为原告找了很多被告无法核实的人作证,请求法庭追究作伪证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对上述9份《情况说明》的内容,本院摘要如下:
1、刘瑞云2021年4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是母女关系和聘用关系,2015年周玉珠与被告都市时报学校合作时,便聘用我为其教学团队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出勤课时核对,都是上课课时核对、团队教师收入统计、任课教师课时统计等工作,因此我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本人愿意出庭作证或接受法庭的质询。本人收到被告发给周玉珠老师教学团队工资的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7月15日收到2019年3至4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8月22日收到2019年5至6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9月20日收到2019年5至6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10月22日收到2019年7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11月22日收到2019年8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12月20日收到2019年9月团队工资5000元;2020年1月15日收到2019年10至11月团队工资5000元;2020年2月21日收到2019年11至12月团队工资5000元。以上收款均有银行流水进行证明。周玉珠及团队任课教师于2015年4月起至2020年5月于每周末及寒暑假均正常进行教学活动,本案中涉及的未结算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具体时间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至今未收到课时费的班级和任课教师如下:72班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上课,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为田晔、王岩、杨一帆,应分四次发放课时费,但均未发放。插班生费用也未结算未支付,共计7583.4元。74+75班课程为20周,任课教师是田晔,课时费共分五次结算支付,现未结算支付的是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1日,即第17周至20周。也就是第五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5422.8元。78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陈雪梅,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支付,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4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1891.2元。79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是刘硕,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4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990元。80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是高原,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15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未结算未支付,共计1584元。81班未结算未支付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516.9元。82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486.8元。89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368元。90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898元。91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797.6元。92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3124.8元。93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625.2元。94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604元。95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744元。96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485.6元。97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228.8元。98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892.8元。长期以来被告支付团队课时费均有延期。另外本人在统计团队课时费收入期间,曾提醒周玉珠72班已满16次课,但课时费、插班生费用一次都有结算过,周玉珠想着学校可能是延期发放,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课状态,此事周玉珠就一直没向学校过问,直至2020年5月疫情复课后突然终止与周玉珠团队合作时,周玉珠提出结算所有上课班级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也多次就未结算课时费问题与对方交涉至今无果。我承诺上述说明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2、陈钢2021年4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是夫妻关系和聘用关系,本人作为周玉珠教师团队工作人员,平时根据周玉珠的教学工作安排,完成部分工作内容,如核对班级人数、核对团队课时费收入及团队任课教师课时费支出等,因此我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本人愿意出庭作证或接受法庭的质询。本人收到被告发放给周玉珠教学团队课时费的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7月15日收到2019年3月至4月团队课时费5000元;2019年8月22日收到2019年4至5月团队课时费5000元;2019年9月20日收到2019年5至6月团队课时费5000元;2019年10月22日收到2019年7月团队课时费5000元;2019年12月20日收到2019年9月团队课时费5000元;2020年1月15日收到2019年10至11月团队课时费1625.4元。以上收款均有银行流水进行证明。周玉珠及团队任课教师于2015年4月起至2020年5月于每周末及寒暑假均正常进行教学活动,本案中涉及的未结算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具体时间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至今未收到课时费的班级和任课教师如下:72班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上课,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为田晔、王岩、杨一帆,应分四次发放课时费,但均未发放。插班生费用也未结算未支付,共计7583.4元。74+75班课程为20周,任课教师是田晔,课时费共分五次结算支付,现未结算支付的是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1日,即第17周至20周。也就是第五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5422.8元。78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陈雪梅,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支付,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4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1891.2元。79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是刘硕,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4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未结算未支付,共计990元。80班课程为16周,任课教师是高原,课时费共分四次结算,现未结算未支付的是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15日,即第13周至16周,也就是第四次课时费未结算未支付,共计1584元。81班未结算未支付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516.9元。82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486.8元。89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368元。90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898元。91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797.6元。92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3124.8元。93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625.2元。94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604元。95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744元。96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1485.6元。97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2228.8元。98班未结算未支付的课时费及插班生费用共计892.8元。长期以来被告支付团队课时费均有延期。我承诺上述说明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3、黄丹梅于2021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本人作为周玉珠团队工作人员,平时工作主要根据周玉珠要求上网查阅课程所需相关资料,因此本人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参加本案诉讼,因本人不在昆明,现居住在腾冲,本人愿意电话接受法庭的质询。本人收到被告发给周玉珠教学团队工资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7月15日收到2019年3至4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8月22日收到2019年4至5月团队工资5000元;2019年9月20日收到2019年5至6月团队工资2335.6元;2019年10月22日收到2019年7月团队工资4664元;2019年11月22日收到2019年8月团队工资3656元;2019年12月20日收到2019年9月团队工资5000元;2020年1月15日收到2019年10至11月团队工资5000元;2020年2月21日收到2019年11至12月团队工资200元。以上收款明细均有银行流水进行证明,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4、陈细美于2021年4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本人作为周玉珠老师团队工作人员之一,且有长期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平时根据周玉珠的教学工作安排分担部分工作内容,如制作教师排班表,协助周老师回答家长咨询等。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本人愿意出庭作证或接受法庭质询。本人收到被告发给周老师教学团队课时费的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2月20日收到2019年9月团队工资1699元;2020年1月15日收到2019年10至11月团队工资5000元。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5、陈娟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及《都市时报小主持人培训班考勤表》内容摘要如下:我自2019年5月开始成为周玉珠教学团队成员,一直负责并担任被告学校小主持培训课程的教学工作。2019年5月25日起,78班每周六9:30至11:30,及94班每周日上午9:30至11:30小主持培训课程教学由我负责教学工作,本班的《都市时报小主持人培训班考勤表》是我和周玉珠负责进行考勤并记录的,考勤表中记录的学生姓名,学生到课情况,已完成的教学周次等内容均是事实,且我们教学团队都顺利完成了教学工作,家长及学生都对我们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以高度认可。2020年5月24日完成教学内容后(附本人考勤表一份),按照以往惯例,由周玉珠次月10日支付课时费,但被告电话告知,此次课时费由被告支付,本人通过电话告知了被告工作人员银行卡号,至今2021年3月18日仍未收到被告2020年5月24日课时费。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我愿意出庭作证或回答法庭的询问。
6、申伊妮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本人与周玉珠是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因本人现在北京工作,愿意电话接受法庭的质询,并如实回答教学中的实际情况。周玉珠自2016年12月起聘用我为团队任课教师,为被告小主持人班上课,本人平时教学认真负责,团队老师相处愉快,上课班级、课程设置及教材选用均由周玉珠安排,课时费也由周玉珠发放,课时费发放时间是次月10日或11日,非常准时,本人与被告没有聘用关系。2019年6月2日至6月30日,本人为小主持人81班任课教师,期间也担任过61班63班任课教师,从2016年上课起,每次上课期间本人会在班级群里发教学照片或视频,每次上课也有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学员考勤,本人承诺,以上教学班级真实存在。本人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周玉珠支付2019年6月81班课时费800元,63班课时费400元,61班课时费200元,共计1400元。以上收款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截图进行证明,其余课时费由于时间太久微信记录已被删除。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7、孙悦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周玉珠2016年12月起聘用我为团队任课教师,安排我在被告小主持人18班、19班、31班、43班、47班、58班、73班、76班、80班上课,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愿意电话接受法庭的质询,并如实回答教学相关问题。本人为周玉珠团队的任课教师,本人上课班级及教学内容由周玉珠安排,其中小主持人80班我上课的时间是2019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本人于2019年6月7日收到周玉珠支付5月份73班、76班、58班课时费1350元。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周玉珠支付的2019年6月76班课时费800元,80班课时费800元,共计1600元。本人课时费由周玉珠支付,被告从没给我发过任何课时费。本人上课期间除周玉珠团队老师进行考勤以外,本人也会在教学班级群里发教学视频及照片,另外,被告也有教务教师进行学员考勤情况,本人承诺以上教学课程真实存在。以上收款记录均有微信截图和收款转账记录进行证明,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8、崔梦叶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曾是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本人因疫情关系,在老家河北,但本人愿意电话接受法庭的质询,如实回答教学中的相关情况。周玉珠于2019年9月1日起聘用我为团队任课老师,安排我在被告学校上课,我上课的小主持人班级是89班、76班、96班均已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平时教学工作及课程内容均由周玉珠安排,课时费由周玉珠支付,且当月课时费于次月10日或11日准时结算,本人与被告没有聘用关系,也从未在被告领过课时费。每次上课期间,除周玉珠团队进行考勤以外,本人也会在教学群里发学生上课的照片和视频,同时也有被告教务人员进行学员考勤,本人承诺以上教学班级及教学课程真实存在。本人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周玉珠支付2019年9月份89班课时费600元、76班课时费600元,共计12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周玉珠支付2019年10月份76班课时费200元。此项有微信截图和转账记录证明。我承诺上述说明均为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9、刘萱于2021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我本人与周玉珠曾是聘用关系。周玉珠2019年9月起聘用我为团队任课教师,在被告学校小主持人班上课,我上课的班级是90班,平时工作内容及任课班级都是周玉珠负责安排,课时费由周玉珠支付,本人与被告没有聘用关系。在周玉珠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不愿意参加诉讼,本人愿意以电话接受法庭的质询,并如实回答教学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作为周玉珠团队任课教师,本人承诺我上课的班级90班真实存在,本人教学期间也有被告教务教师对每一位班级学员进行考勤,故除本人以外被告学校也有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本课程真实存在。本人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周玉珠支付的2019年9月90班课时费400元,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2019年12月90班课时费600元,以上课时费收入有微信截图和收款转账记录进行证明。我承诺上述说明均是客观事实,都是我的真实意思。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都市时报主持人培训班考勤表》包括72班(升91班)、74+75班、78班、79班、80班、81班、82班、89班、90班、91班、92班、93班、94班、95班、96班、97班、98班每班在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上课时间、上课教师、学生姓名、每个学生每节课的出勤等情况。另,原告提交的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至12月小主持课时费统计表内容包括班级名称、初报人数、收费,插班人数、收费,总课时、本月课时、收费总额、教师课酬等数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依法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原告周玉珠作为教学团队管理人与被告都市时报学校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教师聘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提交的课时统计表、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多位团队教师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周玉珠教学团队多位教师已实际依约提供劳务完成了教学任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报酬。
关于原告周玉珠教学团队的课时费报酬是否已足额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接受过被告都市时报学校发放工资的原告周玉珠教学团队中的5位教师刘瑞云、陈钢、黄丹梅、田晔、陈细美经本院通知,除田晔外均明确表示不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周玉珠主张被告都市时报学校已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部分课时费金额为119414.2元,对此,原告提交了课时费统计表、培训班考勤表、原告与被告管理人员朱鸿英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及刘瑞云等9名教师的《情况说明》,经核对,上述证据中的课时费统计表、考勤表内容记载完整具体,能够与其它证据相互映证证实被告都市时报学校已支付的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部分课时费应为120213.4元,原告的已付课时费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另,原、被告虽在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课时费支付时间为每月月末结算,次月23日前发放,但从被告管理人员朱鸿英于2020年2月在最后一次支付2019年11月至12月课时费时的微信聊天:“有些班级没有满4周,所以有些班级还没到发的时间”陈述看,被告确实未足额支付原告报酬,且被告此前每次实际发放课时费的时间均有延期,再结合原告周玉珠教学团队履行教学任务的期间实际为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等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并未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课时费足额支付给原告周玉珠教学团队。原告为证实应付课时费总金额,提交了完整具体的课时费统计表及考勤表,能够证实被告都市时报学校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应付课时费总额为157748.1元,扣除已支付的课时费120213.4元,现被告尚差欠原告课时费37534.7元,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课时费已全部支付,然除其陈述外,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或反驳,另,被告持有培训班的考勤表,但未提交供本院核对,故本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课时费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37534.7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课时费支付时间为每月月末结算,次月23日前发放,被告拖欠原告课时费的期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客观上确实产生了资金占用费损失,现原告未从2019年4月起分段计算,而是一并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利率确认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昆明市西山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玉珠劳务费人民币37534.7元;
二、被告昆明市西山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珠支付以人民币375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周玉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玉珠负担8元,由被告昆明市西山都市时报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负担384元(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志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