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哈白(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石丽丽(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审理经过
原告马哈白与被告石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哈白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哈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哈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哈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超 书记员 谢婉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