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哈白(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石丽丽(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审理经过

原告马哈白与被告石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哈白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哈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哈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哈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超 书记员    谢婉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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