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仲,邵阳市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8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