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法定代理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系王某之母。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与被申请人万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根据被申请人万某、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赣0923民初21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4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与被申请人万某、王某达成赔偿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被申请人万某、王某也同意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晏迎星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