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局长。 被执行人:李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0元、案款1500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过传统调查、现场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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