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章科,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善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黄旭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善冬、黄旭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善冬、黄旭月共同所有坐落在永嘉县国际华城2幢3004室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及共有权证号为2008001375),拍卖所得价款127万元扣除涉案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契税等费用后,余款1084954.51元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因抵押依法优先受偿。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80428.9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履行时应扣除已履行的1084954.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