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原告胡某1母亲。
被告:胡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原告胡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光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