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王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建祥与被执行人王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立华自愿偿付原告吴坤11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3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元,余款610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付清;原告吴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王立华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吴坤可按11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及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为壹年。

4、2021年4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至盐城市××区尚庄镇××号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1年4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7、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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