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改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平湾组。
法定代表人:高超,系执行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付改新申请执行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改新欠款455918.00元、因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付改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
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部分存款,其他案件已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8辆汽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其中,五辆车(豫A×××××、豫A×××××、豫A×××××、豫A×××××、豫A×××××)已过户,另三辆车(豫A×××××、豫A×××××、豫A1708X)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车辆不作查封。
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4、2021年7月2日到荥阳市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执行手续。
三、2021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张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