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东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丰少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刘东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东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