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应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奎,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石瑞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
被执行人:郝玉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
被执行人:马双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瑞金、郝玉葆、马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28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请求情况
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通报调查财产情况,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3618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