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柒号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22院2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郭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柒号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7月27日,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曹文军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