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荷岭镇。
法定代表人:王中花,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颜某甲,男,汉族。
被申请人:颜某乙,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某甲、颜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颜某甲、颜某乙占有的赣C×××××、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某甲、颜某乙840000元的相等值财产,并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颜某甲、颜某乙占有的赣C×××××、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某甲、颜某乙840000元的相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