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巩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20号。 被执行人:李宾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李宾阳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罚金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处李宾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李宾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登记服务中心、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华英 审判员  张小雨 审判员  魏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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