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春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 被告:王亮,男,汉族,现住阿里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春志与被告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余春志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认为,原告余春志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春志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余春志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贡觉金巴 审 判 员 索朗曲珍 人民陪审员 洛桑群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边巴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