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春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 被告:王亮,男,汉族,现住阿里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春志与被告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余春志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认为,原告余春志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春志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余春志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贡觉金巴 审 判 员 索朗曲珍 人民陪审员 洛桑群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边巴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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