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阳光水岸营销中心1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婷、谢国昌,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樊爱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强生、王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4138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325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