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琳霜,女,****年**月**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执行人:贵州长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环城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55038372H。 法定代表人:陈伟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琳霜与贵州长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长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王琳霜支付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9月17日逾期办证违约金1903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1元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3日起12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贵阳银行有10000余元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从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在中国银行有10000余元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从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位于都匀市城商业楼有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向被执行人注册地/经营场所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红 审 判 员  赖 涛 审 判 员  陈鲁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国营 书 记 员  胡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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