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北城七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尚广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审第三人:青海沁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审第三人:青海慧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北城七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尚广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海沁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海慧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北城七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兴岭
审判员 吴 蓓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