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东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任川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东亚与被告任川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吕东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31号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工地需要用钱,向原告借钱,让原告垫付木工工程款16000元,被告在2018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吕东亚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正,注:本欠款是吕东亚为任川之垫付木工工程款,欠款人:任川之”。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借款,下欠15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川之自愿偿还原告吕东亚借款8143元,保证于2021年9月1日前将此款项支付至原告吕东亚银行账户内(户名:吕东亚,开户行:农业银行郸城支行,卡号:62×××75); 二、原告吕东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从此两清,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原告吕东亚自愿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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