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宋运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有富与宋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宋运城在财付通存款1800.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