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时代海岸游艇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王大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9.40元的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渔船、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企业信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未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409.4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建华 审判员  莫 雄 审判员  黄 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圣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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