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辉岭蕾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翁启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彩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苏州辉岭蕾丝有限公司与张泽华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第一项,张泽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辉岭蕾丝有限公司113910元。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张泽华负担1263元。权利人苏州辉岭蕾丝有限公司以张泽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泽华支付1139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1139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60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日、8月10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内款项共计12976.4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1367.43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名下不动产信息。根据反馈情况,本院查封登记在张泽华名下位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星河路一段186号星河公园19-1-1705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房产上设定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确认,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此外,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
4.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2021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1367.4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部分款项及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及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