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林与被告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