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杨世岗
出生日期
1958年12月1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198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强制措施
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1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世岗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从本市市南区瞿塘峡路70号甲鲁检宾馆院内驶出时,与孙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X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世岗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杨世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孙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经鉴定:在送检的杨世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被告人杨世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世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