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杨世岗

出生日期

1958年12月15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198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强制措施

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1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世岗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从本市市南区瞿塘峡路70号甲鲁检宾馆院内驶出时,与孙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X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世岗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杨世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孙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经鉴定:在送检的杨世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被告人杨世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世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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