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源,其余略。
被执行人李其龙,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宏方,其余略。
被执行人冯龙,其余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源与李其龙、王宏方、冯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其龙、冯龙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源租赁款、诉讼费等共计18915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源放弃其余部分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刘源撤回对(2018)黔2301执240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黔2301执2405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