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层。

负责人:唐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炜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王灿,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赵炜车辆损失、评估费用、施救费用损失34188元;2.判令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0日17时13分,赵炜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驶至在鄂州市××城区××水月村路段时,爬坡操作失误,造成鄂B×××**车翻车的事故。2021年2月2日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黄大桥大队二中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上述交通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3月4日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2021年3月16日湖北华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鄂B×××**车车损28788元,评估费1440元,施救费用4000元。鄂B×××**车系赵炜所有,该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2934.4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炜因损失未获赔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2.赵炜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该车涉嫌非法改装,且事故原因系竞速越野操作不当导致,根据商业险免责事由的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代理费。

赵炜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赵炜具备合法驾驶人资格。

证据二、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商业险保险单。拟证明鄂B×××**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以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本院查明

证据四、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鄂黄大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鄂公交证字[2021]第20210130号事故证明。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赵炜车辆受损的事实。

证据五、湖北华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拟证明赵炜车辆损失28778元,评估费用1440元,施救费用4000元。

证据六、拒赔通知书。拟证明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份。拟证明在竞赛、测试期间,以及因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属于商业险免责事由。

证据二、赵炜投保时的人脸识别照片以及电子签名。拟证明我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告知义务,赵炜在投保时已签字确认。

证据三、调查报告一份及光碟。拟证明湖北炎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我公司委托,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查勘核验,赵炜在事故发生时系越野竞速过程中,同时赵炜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

经庭审质证,赵炜所举证据,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认为,证据一核对原件后无异议。证据二、三、四、六无异议。证据五

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评估报告合法性有异议,系赵炜单方委托评估,且赵炜未提供修车实际支出票据;评估费发票的购买方湖北省仔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所举证据,赵炜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打印条款无任何装订、粘贴痕迹,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对该条款内容知情。证据二关联性有异议,仅赵炜头像及签名,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爬坡操作失误,而未显示越野竞速操作失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赵炜所举证据一、二、三、四、六以及证据五施救费,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无异议,直接予以采信。证据五评估报告,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定案依据。评估费系此次评估支出,与本案有关,依法予以采信。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所举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其免赔主张成立。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1月30日17时13分许,赵炜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驶至在鄂州市××城区××水月村路段时,爬坡操作失误,造成鄂B×××**车翻车的事故。2021年3月16日经湖北华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鄂B×××**车车损28778元。赵炜因本次事故支出评估费1440元,施救费用4000元。鄂B×××**车系赵炜所有,该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2934.4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赵炜申请理赔,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委托湖北炎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非法越野竞速行为等进行调查后,于2021年3月4日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理由,书面通知赵炜不予赔付,赵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其个人所有的鄂B×××**车向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赵炜车辆因爬坡翻车单方事故受损,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依合同约定应给予赔付。赵炜车辆改装不是本案事故的原因。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原因系赵炜竞速越野操作不当导致,也不足以证明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和免责事由已向赵炜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赵炜不发生法律效力,英大泰和财险湖北公司的免赔主张,不予采纳。本院依法核定赵炜损失为34218元(车辆损失28778元+评估费1440元+施救费用4000元),赵炜请求赔付34188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炜保险理赔款34188元。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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