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道一,男,1994年12月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段善来,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一与被告段善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善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道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后,被告迟迟未还,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己方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一、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二、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三、借款和催款的现场视频两份。以上证据均能证实借款的事实经过和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过程。
被告辩称
被告段善来未出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缺席,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当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到60000元的收据一份。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一与被告段善来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偿还借款600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4月18日给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段善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一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650元,由被告段善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