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林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粤08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0803执219号之一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林颖存于中国银行湛江文明路支行账号为73×××73CNY0的存款人民币2780.38元、扣划被执行人林颖存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7eda23975d4724f1@wx.tenpay.com的存款人民币1288.88元、扣划被执行人林颖存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cbc9c3a403953aa7@wx.tenpay.com的存款人民币120.7元至本院账户偿还债务。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