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 被执行人:刘忠平。 被执行人:黄慧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平、黄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忠平、黄慧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平、黄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刘忠平、黄慧英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询刘忠平、黄慧英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划拨到位1660.29元; 2.对刘忠平、黄慧英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以及保险理产品进行查询,查封了其名下的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表示无需处置。轮候查封了刘忠平名下车辆,但未扣押不能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刘忠平、黄慧英户籍地居委会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刘忠平、黄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刘忠平、黄慧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段小琪 审 判 员 李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良硕 书 记 员 胡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