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四村一社。

投资人:岳春鑫,厂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冬明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的投资人岳春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冬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53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6年至2015年用自己所经营的货车为被告运输空心砖等产品,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费5360元未支付。2020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0日,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委托姜涛处理债权债务等相关问题。2020年11月7日,姜涛向原告彭冬明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春安砖厂下欠彭冬明运费伍仟叁佰陆拾元整(小写:5360.00)。备注:此款应由春安砖厂赔付款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涛受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的委托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姜涛出具的《欠条》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欠条》约定的金额支付运输费用,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费用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属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冬明运输费5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36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春安页岩机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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