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水大道西路14号,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577113616F。 法定代表人:谭世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河畔工业区第四栋厂房,单位机构代码:91441900776211470Y。 法定代表人:鲍建专,经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经开区赤水大道竹循环产业园A区2号楼,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MA6DK8YFXH。 法定代表人:鲍建专,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及场地占用费共计151,712.76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67.00元;案件执行费2,176.00元。但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已依法冻结;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部分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遗留在所租用的厂房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依法对前述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评估。经拍变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表示不同意进行以物抵债。已将东莞市祺瑞电子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告知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情况后,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刘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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