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明俭,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37337XB。住所地张家界市官黎坪天门山索道下站房。
法定代表人:翟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能,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建涛,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金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88371X0,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滨小区104。
法定代表人:敬有权,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俭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吴明俭自愿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明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明俭负担。